张**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邢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冀行终****号行政裁定,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冀05行初****号行政裁定。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冀行终****号行政裁定,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冀05行初****号行政判决。张**、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2月17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牛城晚...(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