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柴**因与被上诉人王**、杨**、王**、柴**、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柴**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王**的误工期限错误。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标准,王**的误工期限最长为180日,一审法院认定误工期限407天明显失当。2、一审法院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明显加重柴**的责任。3、王**在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不应当采信。王**申请鉴定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伤残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应当采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结论不应当采信,应当重新鉴定。
王**答辩称:唐山人保所用的法律、规章只是对实习期间驾驶员一个禁止性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应予以维持,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受害人误工期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鉴定结...(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