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太分营业部)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商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是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首先,涉案汇票上第二被背书人处记载的”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字迹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不清晰,完全可以辨认出来。故在第二被背书人将涉案汇票再次背书给第三被背书人”新疆北山矿业运输有限公司”前,涉案汇票背书连续,依《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持票人是以背书连续,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无需提供其他证据,票据债务人也不得要求持票人另外举证,除非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的情形,票据的连续性只需依表面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在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当庭表述不否认票据的真实性。故第二被背书人无需举证证明其与前手第一被背书人郑州市西洋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交易关系。其次,在第二被背书人将涉案汇票背书给本案...(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