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秦**、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钱**、钱**,被告秦**、张**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报批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原告受雇于二被告,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厂里上班,原告的工作主要负责压轴和厂里的一些杂活,每月的工资平均为3440元,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发放。2013年7月13日,原告工作时,被压轴机将右手拇指和食指夹伤致右手大拇指第一关断离缺失,食指被连根夹断缺失。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国防路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8天,于2013年8月30日出院,伤情经诊断为:1、右手掌、背桡侧、拇、示指皮肤脱套伤;2、右手掌、拇、示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右拇指末节缺失。出院后经云南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损伤达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后期治疗费15000元。被告作为雇主,除为原告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共50126.57元,对其余费用的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2825.01元(包括医疗费7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840元、误工费18788元、后期医疗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168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22元、交通费500元、...(本文书还有5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