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桑德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赵**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桑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案件的性质认定错误,双方不是承揽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一、一审法院没有对案件的基本事实给予认定。在政府与桑德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司机工资不能低于3,000.00元/月;桑德公司应收购街道的车辆。根据该协议,赵**在2017年1月1日被平移到桑德公司时,是桑德公司提供车辆,直到2017年6月份(有录音及车辆行驶证能证明)。桑德公司支付的报酬中包括了工资和车辆的燃油费、修理费。在2017年6月份,桑德公司曾经要辞退赵**等人,经赵**等人上访,桑德公司同意赵**继续工作,但要自带车辆,报酬并未增加。2017年9月16日,桑德公司原副经理安宏志、车队副队长李*生召集赵**等12...(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