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湖实业有限公司、苟先斌、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置湖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6,000元;二、被告上海置湖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以36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苟先斌、徐**被告上海置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90元,公告费8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因被告上海置湖实业有限公司、苟先斌、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