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京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南京财保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陈*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6条第10款的规定,商业三责险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南京财保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违反合同约定,无事实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需具备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但是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无其他生活来源,一审判决仅依据陈**父母的年龄判决南京财保公司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陈**发表答辩意见称,陈**因道路...(本文书还有3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