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李**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云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昆明城市工商管理学校(以下简称:工商学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民三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李**、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太平洋云南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立即向李**、李**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金5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及律师费10000...(本文书还有4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