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长治公司)诉被告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生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国新长治公司于2014年12月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昂生集团提起管辖异议,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02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昂生集团的管辖异议。昂生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晋立民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中,昂生集团以本案涉嫌诈骗犯罪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国新长治公司申请恢复诉讼。2018年1月24日,本院决定本...(本文书还有13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