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确认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赔偿责任比例问题。被告陆*在与原告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均应保持理智冷静,妥善处置,以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而被告陆*却未能保持冷静克制,并采用过激手段,使用约40厘米长的西瓜刀将原告砍伤。原告史*在同学蒋*某邀约其到该校**幢周*某所在宿舍找周*某“理论”时,主观上即应当知道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但原告史*并未进行积极劝阻,反而与蒋*某等人到周*某所在宿舍,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打斗事件发生于云南省财经学校,原告史**被告陆*于事件发生时均为云南省财经学校在校学生,且系未成年人,被告云南省财经学校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监管、教育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考虑,确定由被告陆*承担60%的过错赔偿责任,云南省财经学校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剩余20%过错责任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因原告在一审法院曾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该案并未超过法...(本文书还有3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