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朱*、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产保险宿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孙**、朱*,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宿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2018年7月11日23时50分许,孙**与张**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孙**赔偿医疗费121487.89元,被告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事故情况:2018年7月11日23时50分许,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旭光巷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淮海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