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冯*与被告佘**、赵**、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冯*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佘**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赵**、佘*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赵**给付原告为其偿还的担保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1616.45元,合计201616.45元并承担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率8.7%利率承担利息;2.被告佘**、佘*在其父亲佘**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与死者佘**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2月28日与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贷款月利率8.7‰,二原告为其借款提...(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