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冯**,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如皋市三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洲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丁**,中拓公司、许**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140万元贸易回款。2、判令两被告以140万元为基数,按2%月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40万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30万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算;70万元自2016年1月26日起算)。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就国际货物运输及贸易款的回收等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须按时保质地将原告的货物从如皋运输到安哥拉罗*达,所涉保险、出关、清关等一切手续和费用由被告一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费用。此外,被告一还需按时如数将代收的贸易回款返还给原告,如延迟返还贸易款超过35天的,每超过一日,须按回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动调低至月利率2%)。被告二作为被告一履行该协议的担保人,对被告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全部义务履行完为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二将代收原告的贸易款中的140万元人民币挪作他用,未能按时将款项返还原告。经原告索*,两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对应予返还的14...(本文书还有6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