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路损1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5日8时43分许,张鹏驾驶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带皖n×××××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恒丰路西往东行驶至长河北路叉口,车上所载货物与路上监控摄像头相碰撞,造成该摄像头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张鹏一次性赔偿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监控摄像头损失共计13400元整,事故赔偿款己付清。经查,原告为其所有的皖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