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麦**因与被上诉人xx飞、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xx飞给付麦**工程款210,000.00元,宏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xx飞、宏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庭审中,麦**提供的《小五项工程承包合同》原件能够证实xx飞将小五项施工承包给了麦**,一审法院也已经认定合同施工面积为9000平方米和10000平方米,人工费为每平方米175.00元,这样计算全部人工费为3,325,000.00元,现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xx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麦**并没有按照全部工程款向xx飞和宏盛公司主张,仅仅要求给付未予支付的工程款,就此xx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对于已经支付了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应由xx飞承担,不应当由麦**承担;三、对于外...(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