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格瑞银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钱**、赵*、梁*、诸**、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瑞公司、钱**、赵*、梁*、诸**、梁*申请再审称:1.根据格瑞公司与工行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贷款抵押物为格瑞公司的的位××县的房屋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价值5000万元,该抵押物足以担保双方约定的贷款本息金额。在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时,工行贺*支行强制要求格瑞公司新增担保人钱**、赵*、梁*、诸**、梁*,违背了担保法第三条中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工行贺*支行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钱**、赵*、梁*、诸**、梁*的担保责任变更为优先在债务最高额1338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