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恒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与被告沈阳金星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金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框架》协议,双方针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房屋面积7479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为十年,另给付装修期,3个月为免租期。双方达成房屋租赁意向后,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第一期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两年度的租金60万元,被告将租赁物交由...(本文书还有2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