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自2010年以来先后向原告借款,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6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承诺至2011年6月1日前还清,但是数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及有关机关主张权利,被告始终没有偿还上述欠款,无奈,原告只好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查明详情,依法判准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宋**口头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6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2.原告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