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诉被告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张**,被告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27.52元;2、被告支付截止2018年8月15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629.05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玉成明珠苑**幢**室房屋行使抵押权,以此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偿还上述款项;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住(商*)房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34000元用...(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