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南晓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晓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称,被告南晓洁于2013年4月16日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领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并持有和使用该卡。此后,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形成透支,逾期未还,截至2016年7月2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874.96元、利息及费*2985.2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874.96元、利息及费*2985.26元(利息、费*暂计算至2016...(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