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喀什红山白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山白鹰公司)、被告喀什白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鹰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喀什红山白鹰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喀什白鹰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红山白鹰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签订了工程车辆租赁合同,原告将工程车及驾驶员马某某交付给被告红山白鹰公司,并约定必须服从指挥和安排。2015年7月3日马某某驾驶租赁的工程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装载机损坏。装载机是在为被告提供作业过程中发生损...(本文书还有2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