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合同中虽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即山西省太原市,但该管辖约定违反前述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能以该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华盛公司于原审中虽未提出管辖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适用应诉管辖制度,不能以此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因被上诉人四川石达公司至今未完成现场全部工作内容,且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被上诉人石达公司亦未出具工程保修函,未补齐已收款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上诉人华盛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期限尚未届满,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