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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四川石达********与上诉人华盛汇丰********、原审被告华盛汇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晋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7
  •  
  • 【案例概要】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合同中虽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即山西省太原市,但该管辖约定违反前述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能以该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华盛公司于原审中虽未提出管辖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适用应诉管辖制度,不能以此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因被上诉人四川石达公司至今未完成现场全部工作内容,且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被上诉人石达公司亦未出具工程保修函,未补齐已收款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上诉人华盛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期限尚未届满,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享...(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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