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平**、平**、平**、平**诉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壶关县住建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8)晋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现为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登记于平**名下位于××县房屋(0101031)属于壶关县龙泉镇东街村水塔巷北段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2017年1月18日壶关县人民政府拆迁领导组决定对东街水塔巷糖酒公司车库房及平**房屋等进行拆除。当日,平**拨打110报警称其房屋被拆除,经现场安全警戒执勤民警核实,确认平**报警事项系壶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拆迁行为,并告知其到壶关县拆迁办反映。2017年1月8日壶关县住××镇平**户危房拆除决定书,决定...(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