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直接书证借据,其他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条。在2016年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双方对借款350,000.00元已经结清,被上诉人将借据交给上诉人,当时就已经把借据撕毁。录音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借款事实,被上诉人说其爱人有病,不知道账目已经结清,让上诉人配合一下这么说。补充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曾*上诉人借款150,000.00元,被上诉人为关为民借款担保200,000.00元,算账时都算进去了,加上已经给付被上诉人的123,000.00元,到最后被上诉人还欠上诉人钱。
秦**辩称,上诉人在一审中称在2016年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给秦**后,将借条收回,在二审又称是双方在结算时收回的借条,二者相互矛盾,且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关为民的20万借款是在公司所借,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的35...(本文书还有2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