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陈**与被告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绥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10月19日,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绥宁县顺达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宁顺达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18年5月30日、8月7日,本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储**、被告人财保绥宁支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宁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第二次庭审时,二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财保绥宁支公司的负责人吴**、被告绥宁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谢**经济损失共计293866.71元,其中医疗费122949.55元、误工费64371.04元、护理费1963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0元、伤残赔偿金62568元、交通费3064元、住宿费628元、营养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陈**经济损失共计41491.12元,其中误工费28051.6元、护理费1003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6日,被告储**驾驶湘e519**中型普通客车从绥宁县汽车北站搭载乘客驶往竹舟江,途经事故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谢**驾驶并搭乘原告陈**的湘e566**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原告受伤后由“120”救护车接送到绥宁县中医医院诊治,原告谢**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在绥宁县中医医院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住院66天后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再转绥宁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陈**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内踝骨折,在绥宁县中医医院住院68天,被告储**支付了医疗费。绥宁县公...(本文书还有8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