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石家庄天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公司)、石家庄金刚内燃机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不服石家庄中院(2006)石执字00177-****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17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诉金刚公司、石家庄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03)冀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金刚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偿付借款本金2840万元及利息。二、石家庄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对上述金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石家庄天同拖拉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刚公司追偿。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市西大街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04年9月8日立案执行。2004年10月10日,...(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