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明、孙*颖等人在项目审批、款项拨付、人事任免、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明、孙*颖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44.090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10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营口鹏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明的请托,为该公司在东方大酒店重建、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吴*明人民币2万元、美元34万元、港币18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8.0189万元。...(本文书还有4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