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诉昆明食品(集团)金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宅公司)、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局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官渡区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明食品(集团)金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局食品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是由两个法人股东开办的有限公司,一个法人股东是昆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法人股东是第二被告。2000年9月17日,第二被告经另一股东同意后与原告签订了《认缴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将自己在第一被告成立时认缴的40万元出资额,即所持有的第一被告10%的股份全部...(本文书还有1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