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张**,男,1968年5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父亲。
原告谢**诉被告曹**、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被告张*、被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13年8月30日19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200米,被告曹**驾驶三轮车与张*驾驶载谢**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谢**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认定被告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谢**被送至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原告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本文书还有2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