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诉被告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信祥公司诉称:2016年8月13日,被告为购买柳*市闪酷迪贸易有限公司的手机oppor9plus金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公司以被告名义借款。依据被告授权,普惠公司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合公司)开设的“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199元,其中商品价款29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200元(普惠公司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8月13日,被告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5884.20元。依据《担保...(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