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卢*系坦白,不是犯意发起者,所起作用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戴**系从犯,坦白,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韦正清与蔡某乘坐被害人徐某驾驶的商务车从上海回泗阳。途中,被告人韦正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遂联系被告人卢*让其至泗阳高速西出口,企图对被害人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卢*联系被告人戴**等人。次日凌晨,被害人徐某驾车至淮徐高速泗阳西出口,被告人韦正清、卢*、戴**、高*与刘*等人采用皮带抽、脚踹等方式对被害人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徐某头部、腰部等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正清、卢*、高*及刘*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韦正清、卢*、戴**、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