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杨*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5日,被告杨**原告杨**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借杨**贰万伍仟元整(2...(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