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洪**归案后如实供述,对方挑衅有过错,赔偿并取得谅解,患有甲亢,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陶*系自首,对方主动打架有过错,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卢*系自首,双方相互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洪**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对方谅解,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黄以洋与被告人卢壮在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江南乐坊**楼厕所内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一路争执至江南乐坊v05包间门前。被告人卢壮遂返回v10自己包间内持酒瓶至走廊,对被告人黄以洋头部进行殴打,将被告人黄以洋等人打回v05包间。随后,被告人卢壮、卢**等人冲进v05包间内与被告人洪**、黄*、洪**、陶*四人互持酒瓶对砸,被告人卢壮、卢**因不敌对方,逃离包间。被告人洪**、黄...(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