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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告人张*、翟**、胡**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苏132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张威、翟**、胡**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威、胡**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威、胡**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张威、胡**从轻处罚。

    被告人翟**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翟**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翟**与被害人朱*因工程模板问题发生矛盾,后与被告人张威、胡**和张**(2002年1月**日出生,另案处理)商量去教训被害人朱*。被告人翟**与被害人朱*约定在泗阳县众兴***小区玖珑城门口见面。到场后,被告人张威先与被害人朱*发生争吵,随后殴打被害人朱*,被告人胡**与张**也一同对被害人朱*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朱*头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威、翟**、胡**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翟**...(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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