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苏**、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被告张**、苏**、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天农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购机款56000元、利息31260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合计95260元;2、请求判令被告苏**、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张**签订了购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型号为snh1354-334拖拉机一台,价格为28万元,同时对付款方式、所有权保留、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张*...(本文书还有2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