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冠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工,但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部分迟迟不与原告结算,而且被告房屋也将售完。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小区某号楼的承包人是原告,且约定工程款据实结算。
2、收据(存根联)6份,证明原告...(本文书还有1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