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泽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货款,2013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清算,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2375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37500元、赔偿欠款利息17746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起诉的尚*货款只能证明截至2013年9月26日,原被告间有供销关系,是对到货服装的金额进行确认,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被告希望退货结算,但原告一直拖延,被告让原告拉走,...(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