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xx林,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2015年,原被告签订了舞阳幸福时代广场工程涉及钢筋工程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按合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应支付原告钢筋工程款5812574.84元,被告已支付4686200元,被告尚*原告工程款1126374.8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26374.84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被告认可原告的工程量总价款为4182880元,已经支付4686200元,多支付503320元。
经审理查明,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舞阳幸福时代广场项目后,将...(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