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波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波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明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9)津海法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安文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王*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波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王**、阳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波特公司委托案外人治晟公司代理9个集装箱货物的海运业务,治晟公司又转委托案外人富景公司代理此业务。2008年4月8日,上述货物(饰面床背板)装上“ymkaohsiung”轮29w航次,***.,ltd.作为阳明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6号正本提单(两页)。该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波特公司,收货人为***.a.;起运港为天津新港,目的港为波兰格丁尼亚港;共装载9个40尺集装箱(箱号分别为:pgr*******、ues*******、xin*******、yml*******、yml*******、yml...(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