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颜**、易*、易**、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上诉人王**、颜**、易*、易**、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人寿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金额为2300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清。1.涉事二轮电动车已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该情形属于保险责任的免除范围,上诉人也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依法应当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认定王*华购买电动...(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