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永都酒店、永都酒店歌厅答辩称:1、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第三辑)》dvd光盘和音像作品著作权人名单、《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1、2》dvd光盘;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4号、458号、459号、468号、3268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3、原告会员权利人的《声明》、(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3号《公证书》;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5、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5)云昆国正证字第14367、15082号保全《公证书》;6、公证费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取证消费票据;7、工商登记卡片。
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