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应审查的问题是:一、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封面+歌曲清单+光盘);2、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公证书;3、音集协章程;4、(2014)云昆国正证字第7227号公证书;5、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票据,取证消费票据;6、被告工商登记卡片。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分别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签署内容基本相同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第一,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以信托方...(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