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赣州市汇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汇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下称核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关于利息部分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194988元(暂计至起诉之日),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以3500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标准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的履行利息的时间和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违约已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这一判决明显与事实相悖2、虽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四笔款项没有明确约定是支付哪一笔金额的,但是截止到2018年7月2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止...(本文书还有3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