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7666元,具体包括原告方的车辆损失费、交通费、施救费、评估费等;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xx作为被保险人,为自有的机动车鲁a×××××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险种(商业险均为不计免赔,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822110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9日0时起至2018年10月18日24时止。2018年7月13日7时20分许,原告驾驶机动车鲁a×××××行至沧州市运河区村委会南面路段时,因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而发生车辆涉水事故,造成车辆熄火且发动机进水、车辆电器元件及内饰遭浸泡等损坏后果。当时原告立即通过电话向被告报险,并保护现场。事后,经被告预估原告损失...(本文书还有1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