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李*、李**与被告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永诚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3.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00时56分许,被告张**驾驶机动车冀j×××××沿永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亲属李**(行人)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为130903**********56),认定被告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无责任...(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