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张**受雇于他人,伙同被告人金恒,驾驶一辽m×××××8红色解放牌货车来肇州县处,由雇主组织的人员将袋装原油装满货车,二被告人驾驶该车行至大广高速公路永利收费站时,被大庆市公安红某岗分局工作人员抓获。拉运的原油被依法收缴,涉案原油重28.43吨,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85,476.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涉案原油及车辆照片。
2、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3月14日23时许,红某分局接到线索,在大广高速去往辽宁方向有人非法拉运原油,红岗分局在大广高速永利收费站处,将非法拉运原油的车辆(辽m×××××)截获,当场将张**、金恒抓获,缴获涉案原油28.43吨。
3、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张**、金恒持有的一...(本文书还有1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