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阳光伟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教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张**立即停止对阳光教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侵害行为、排除妨碍,将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其公司,并由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