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华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被告因参加投标,在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如在2016年6月1日前未还款,每月以未还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支付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一直找借口拖延还款,经再三追索无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息3%计的利息。
被告刘**辩称:我是通过帮原告装修铺面认识了原告,我借了原告10万元也是事实。2015年12月初,我联系了剑川县的一地下管网建筑工程...(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