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邢**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河中院)(2003)黑中执字第6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河中院查明,邢**与孙**矿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该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黑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孙**给付邢**煤矿转让费50万元,扣除已付112,900.00元,应实际给付387,100.00元;二、孙**与邢**交接债权债务,原煤矿债权债务由孙**接收;三、孙**给付邢**因诉讼的交通费1080元、宿费200元、伙食补助费225元。该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给付金钱的部分已经执行完毕。
黑河中院认为,执行依据关于交接债权债务的判项内容不具体、明*,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该院于2019年4月2...(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