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交通公司)因五常市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博建筑公司)与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医院(以下简称汽车总公司医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19)黑01执复****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区法院)在办理鑫博建筑公司与汽车总公司医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黑0110执恢****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公共交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香坊区法院审查查明,(一)原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经五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更名为鑫博建筑公司(二)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将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变更为公共交通公司(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汽车总公司医院持有的该执业许可证系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局颁发公共交通公司...(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